校教发[201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切实发挥好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等作用。各实验室要按照不同学科特点,不断更新和充实实验室内容,在保证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实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结合。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加速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使实验室各项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要科学合理的有效配置,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需要一支事业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实验技术熟练的教师队伍。要加强实验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理念,充分调动实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根据实验项目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应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积极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动手操作。并根据需要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自主实验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以现有科技成果装备实验室,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承担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由教学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部)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学建设科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根据教育部对实验室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科专业布局,对全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实验教学运行的常规管理。
(三)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及审查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和购置计划,并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
(五)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及实验室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各院(部)设立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中心内各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规划、重点实验室遴选与评估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咨询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根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室人员配备与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人力资源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计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教学及一定的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与环境。
(三)具有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一定数量的在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新建、调整和撤消实验室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一)新建实验室要与学校学科发展、实验教学要求保持一致。各院(部)提交拟新建实验室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名称、建设目标和任务、人员配备与结构、现有设备条件、实验环境及实验用房、建设计划、效益分析、考核验收等。
(二)实验室要规模适度且相对稳定。对规模小、设置重复、效率低的实验室或由于院(部)调整、办学布局调整等原因,对实验室设置需要进行调整、合并、撤消的,各院(部)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报告,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文具等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健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按学校规定,定期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爱岗敬业、钻研业务,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主任须由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承担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量、实验室仪器设备现状等综合因素合理测算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档案和基本信息的管理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与统计是全面考核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院(部)应委派责任心强、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为使实验室档案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可靠,对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等材料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弃或修改。
(二)实验室档案一经建立,所在单位必须对档案的存放、保管等予以重视,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以保证档案的完整、完好。
(三)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范围,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评估指标内容执行。
(四)负责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管理、备份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报表。
第三十条 各院(部)要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系统平台管理。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污染环境,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劳保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安全、保密的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上墙,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要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详见《长春建筑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院(部)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