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8-04-02  浏览次数:10

校督发[2018]2号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激励机制,在广大教师中大力营造潜心教学工作、重视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技能、主动开展教研教改活动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使评估工作对促进教学质量提高和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制定本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目的与原则

(一)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不断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为学校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教师的职务(称)评聘、进行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和教师表彰奖励提供客观依据。

(二)评估原则

1.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激励教师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同时帮助教师发现不足和改进提高。

2.坚持多方评价与过程监控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监控教学过程质量和保持良好的教学常态。

3.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评估对象与方式

(一)评估对象和重点

评估面向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其重点是教学工作质量。

(二)评估方式

1.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估周期为一学期。

2.实行督导(校级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各教学单位督导)、教师自评四方综合的评价方式。教学督导评价侧重教学基本功、教学技能和教学法的应用;教师同行评价侧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学生评价侧重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教师自评侧重教学反思。

三、评估内容与要求

(一)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理论教学质量和实践教学质量(实验、课程设计等)。

(二)评估要求

各院(部)及广大教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进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对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性,严肃认真对待评估工作,杜绝主观随意、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四、评估依据、权重与结果计算方法

(一)评教依据

以学校教学督导、同行教师(分院督导组)、学生网上评价、教师自评填报的《长春建筑学院理论教学检查评价表》《长春建筑学院实验课教学检查评价表》《长春建筑学院体育课教学检查评价表》《长春建筑学院设计类教学检查评价表》《长春建筑学院课程设计质量检查评价表》《学生网上评价统计表》《长春建筑学院教师自我评价表》及其统计分析数据作为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评估权重

评估采用百分制,被评教师总分由四部分构成。其中:学校教学督导评价占25%,教师同行评价占35%,学生评价占30%,教师自我评价占10%。

学校教学督导、同行教师对教师教学评价的分数为被评各门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程设计等)评价分数的平均值。

学生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由教务管理系统网上评价各门课程平均分确定。教师自我评价由教师各门课程自我评价分数平均分确定。

(三)计算方法

式中:

--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综合得分;

--学校教学督导评价平均分;

--教师同行评价平均分;

--学生评价平均分;

--教师自我评价平均分。

五、评价结论与等级标准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其中:

优秀:综合得分90-100分;

良好:综合得分80-89分;

中等:综合得分70-79分;

合格:综合得分60-69分;

不合格:综合得分59分以下。

六、评估分工与程序

(一)评估分工

评估工作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牵头,统一协调各院(部)完成。

(二)评估程序

1.教学督导(校级督导)、教师同行(分院督导组)依据《长春建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深入教学场所随机听课,根据听查课类型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实时评价,给出评价分数。

2.按照学校学生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学生网上评价活动,网上评价系统开放时间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统一安排。

3.教师依据《长春建筑学院教师自我评价表》、对教学工作给出自我评价分数。

4.各院(部)根据本办法对所属教师进行逐一评价,计算被评教师同行评价、自我评价得分,并在院(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长春建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汇总表》(含电子文档),报送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该处将教师的学校督导听课给出的平均分和学生网上评价给出的平均分一起汇总到《长春建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汇总表》中,一式两份,一份返回各院(部),另一份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留存,作为教师晋级、职称评定、业务发展的依据之一。

5.评估工作完成后,各院(部)要适时召开教师大会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学年的教学质量提出进一步要求和努力方向。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