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课程设计教学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07-15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6]15号

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课程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阶段性训练环节,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学生综合分析、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重要作用。为规范我校课程设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目的

(一)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勇于创新的精神和创造能力,使学生能正确规划设计思想与方法,树立良好的自信心和责任心。

(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基本工程素质。

(三)培养学生独立查阅资料文献,提高理论计算与绘图以及计算机应用的基本能力。

二、教学组织文件

(一)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开展课程设计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都应制定相应的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编写。

(二)课程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编写,经课程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下发给学生。具体内容包括:设计题目、技术参数、设计要求、时间安排、设计成果要求。具体格式由各分院教研室统一制订。

(三)课程设计指导书是指导课程设计执行的技术性文件。每门课程设计都应制定相应的课程设计指导书。课程设计指导书由指导教师编写,由课程教研室主任审定。内容应以帮助学生开拓设计思路和视野为主,包括设计步骤、设计要点、设计方案等。

三、课程设计的组织领导

(一)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价处负责各专业课程设计的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工作。

(二)在分院院长监督和指导下,由教研室主任负责课程设计教学过程中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教师选聘、课程设计的题目、内容、任务书和指导书,以及考核方式的审核。

四、课程设计的选题要求

(一)课程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同时鼓励学生自选题目,但自选题目须经指导教师审定。

(二)课程设计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应尽可能的反应社会、经济和生产实际,突出工程应用性。

(三)课程设计的题目必须符合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能力训练。

五、课程设计的指导要求

(一)指导资格及指导时间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不超过两个教学行政班的工作量。指导教师指导时间每班每天不少于4学时。

(二)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及时跟踪和了解与本行业相关的各项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选择题目确保题目质量,制订具体的考核方式。

3.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

4.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设计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有计划、耐心地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遇到的问题。

5.审查学生完成的有关设计成果,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成绩。

6.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做好课程设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

(一)课程设计的成绩采用五级分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二)课程设计的成绩可以通过考察设计过程、设计成果质量综合评定,也可采用结合答辩等形式进行。

七、课程设计的成果归档

课程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由各分院负责整理归档,保留期限执行学校教学档案管理要求。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