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11-13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且相对稳定的、可供师生参加的实践教学和科研活动,隶属社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是推进我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基础和保障。对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实践能力、创新和创业技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建设符合我校办学实际、特色鲜明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体系,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发展成为我校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1.符合专业技能训练需要,反映学科与专业特色,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对提高实习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有促进作用。

2.基地属于中等规模以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学研结合效果显著,在同类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基地仪器设备比较先进,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领导重视学生实习,能够提供与我校专业对口的岗位群,能接受我校学生顶岗实习、专业实习,以及能安排部分专业教师、实训指导教师挂职锻炼。

4.基地交通便利,能够接纳一定数量的实习学生,能满足参加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5.能够提供更多的校企合作空间(如科研、教研项目等)。

第三章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立基本程序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各学院可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其基本程序是:

1.考察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各学院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地进行认真考察,就双方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项目、合作时间、实习实训内容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就合作能够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合作协议与挂牌。由学院与实践基地签订《长春建筑学院×××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挂牌“长春建筑学院×××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大型企业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由学院填写《长春建筑学院新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申请报告》,送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长春建筑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挂牌“长春建筑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第六条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收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协议合作年限。5.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6.实习专业项目及内容。7.其他。

第七条  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意向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完成实习情况,协商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合作协议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学院、共建单位各执一份,并存档。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主要工作职责:

1.企事业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学生实习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负责接待学生的实习和后勤保障,以保证基地功能的正常发挥。

2.配合学校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

3.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学生实习任务的具体落实工作。

4.负责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的推荐选聘工作。

5.协助实习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工作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

1.各学院是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主体执行者,应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负责联系、选择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并与有关单位洽谈具体建立实践教育基地的事宜。

2.负责在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所在单位选择实习指导教师和有关的实习指导人员。

3.负责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与学院之间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项目开发等。

4.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实习指导书的编写,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考评,总结校外实践教学经验等工作。

5.负责组织国家级、省级、校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材料的申报工作。

6.负责将建立校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有关情况报学校审批,并将有关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教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有关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政策,统筹和协调校、院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联系工作。

2.协助学校领导审查建立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有关合作协议,并监督相关学院的执行,充分发挥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功能和作用。

3.协助做好有关实习指导教师聘请工作。

4.积极开展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检查评估工作。

5.负责推荐国家级、省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材料的申报工作。

6.完成校领导关于做好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采取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原则。各学院对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立、使用、管理负有主要责任,教务处协调各学院做好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落实和组织实施学校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宏观上统筹协调好各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立工作,督促与协助各学院完成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各项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

第十四条  各学院具体负责校、院两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应将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列入学院的发展规划,确定1名院级领导主要分管,并根据需要安排专人与合作单位联系,落实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五条  为促进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与规范管理,教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对校院两级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进行检查。从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