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06-06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建筑学院在校学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校内相关人员。

第三条  我校学生所提交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审查认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二)购买他人论文作为自已的学位论文,或出售论文给他人作为学位论文的;

(三)组织学位论文代写、买卖的;

(四)抄袭、侵占、剽窃他人作品或成果的(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五)篡改、伪造研究数据的(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者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学位论文中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的;

(六)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或其他虚假材料,用于佐证学位论文水平的;

(七)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以上作假行为认定依据来源包含但不限于他人举报、指导教师认定、专家评审、论文答辩委员认定、学院认定、经部分机构(维普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出学位论文重复(或相似)程度、国务院或省学位办反馈信息、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等。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审查

(一)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作假嫌疑的,可责令学生整改或形成书面意见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负有对本学院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学生的学位论文在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学位论文在提交答辩前,须由学院、学校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提交维普检测系统检测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作假嫌疑的,应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处理。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三)教务处负责对本科学生学位论文进行抽查,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由教务处委托学校相关机构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受理及认定

(一)举报受理机构

教务处负责受理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举报者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二)认定机构

1.教务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专家和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初步认定。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学生学位论文出现以上作假行为,未获学位的取消其学位资格和毕业资格,已获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

  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若为在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其聘任合同。

  在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前,指导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论文撰写与修改进行指导、对学生拟申请检测、评审、答辩的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情况进行认定而导致学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降低聘用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

在学位论文答辩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决议前,学生的论文被学校随机抽检并有作假嫌疑,而指导教师未能履行督促学生修改并进行质量审查把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理。

  学院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将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因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影响恶劣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核减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本细则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对于社会中介、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学校接到举报后将上报有关主管机关,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程序

第十  处理程序

教务处在收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委托专家和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认定。专家和相关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完成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认定结论并通告相关部门。学校在对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  争议解决

处理决定书须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等应参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春建筑学院申诉处理办法》的程序办理。

第十  处理结果公布

对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在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向社会公布。对于因学位论文作假受到纪律处分的在职人员,将处理结论通报其所在单位。

 附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