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学工作项目奖励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7〕42号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学校决定鼓励在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贡献的教学单位、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建立教学奖励长效机制,推动教学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项目范围

由我校推荐,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或以我校教职工为第一承担人的校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材奖等。

三、奖励项目级别

国家级项目是指由国家教育部组织评审或认定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材奖等。

省级项目是指由省政府、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认定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材奖等。

校级项目是指由学校组织评审或认定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奖、优秀教材奖等。

四、奖励项目类别及标准

(一)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奖

凡我校教职工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根据相关证明文件,不具有建设周期的项目,学校按人或项目在入选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具有建设周期的项目,学校按人或项目在入选当年给予奖励金额的一半,建设周期结束并验收通过,视为申报成功,补发奖励金额的另一半。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项目称号

奖励金额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国家级

10000元/项

省级

5000元/项

教学名师

国家级

10000元/人

省级

5000元/人

精品课

国家级

10000元/项

省级

4000元/项

品牌专业

国家级

50000元/专业

省级

10000元/专业

特色专业

国家级

30000元/专业

省级

8000元/专业

优秀教学团队

国家级

30000元/团队

省级

8000元/团队

(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校级教学质量奖

我校教职工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以第一项目负责人身份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和校级教学质量奖,凭获奖证书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执行校发[2017]79号文件

省级教学成果奖

执行校发[2017]79号文件

校级教学成果奖

校级教学质量奖

500元/项

注: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在科研工作量中发放,不重复发放。

(三)教学竞赛奖

凡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省政府主管部门、学校组织的教学类竞赛奖(包括教学技能竞赛、辅导员技能大赛、微课大赛、课件制作大赛及此级别的同类比赛),根据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学校按人或项目在获奖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

教师教学技能竞赛

微课大赛

国家级

一等奖:4000元/人

二等奖:3000元/人

三等奖:2000元/人

省级

一等奖:2000元/人

二等奖:1500元/人

三等奖:1000元/人

优秀奖:500元/人

校级

一等奖:500元/人

二等奖:400元/人

三等奖:300元/人

优秀奖:100元/人

 

 

 

多媒体课件大赛

国家级

一等奖:3000元/项

二等奖:2000元/项

三等奖:1000元/项

省级

一等奖:2000元/项

二等奖:1000元/项

三等奖:500元/项

(四)优秀教材奖

以我校教职工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并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学校按项目在获奖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名称

奖励金额

国家级优秀教材

特等奖、一等奖:10000元/项

二等奖:7000元/项

三等奖:5000元/项

省级优秀教材

一等奖:5000元/项

二等奖:3000元/项

三等奖:1000元/项

(五)优秀教学单位竞赛组织奖

学校每年度对能够积极组织师生参与各类教师教学竞赛、学生学科专业竞赛、文化科技竞赛活动,且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学单位,评选教学单位竞赛组织奖。学校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得分,最终按得分多少选出前三名,分别奖励奖金5000元、4000元、3000元。

奖励范围

奖励级别

分值

国家级

特等奖、一等奖

9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7分

省(部)级

特等奖、一等奖

6分

二等奖

5分

三等奖

4分

市(校)级

一等奖

3分

二等奖

2分

注:1.优秀教学单位竞赛组织奖的得分只对《长春建筑学院教学工作项目奖励办法》中教师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获奖、《长春建筑学院学生学科专业竞赛奖励办法》《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科技文化竞赛奖励办法》范围内的赛事给予分值,其他赛事不予计算。

2.教师参加各类教学竞赛获奖、学生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奖和科技文化竞赛获奖,按照一个赛事活动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分值,不重复计算。

3.年度内得分小于20分的教学单位无论排名如何,不予奖励。

五、附则

1.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工作各类奖项,学校将依据国家及吉林省有关文件或证书认定。对于未列入此办法的奖项,经学校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各类获奖项目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档案。

3.同一教学工作项目获不同级别(省级、国家级)奖项,按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已按低级别奖励的,在获得高级别奖项后,按高级别的标准补发差额。

4.奖励金额按照获奖项目确定,而不是按参加人数确定。

5.每年12月份,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当年获奖项目进行统计、审定、汇总,无异议的经学校确认后进行奖励。若为团队获奖,团队负责人需向教务处提出分配方案,经审定后报财务处统一发放。

6.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7.本办法从2017年12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