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高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校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结合我校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需要遵循教育基本规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顺应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变化,围绕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教育教学重点工作开展一系列相关研究,坚持教育教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实践相结合,为学校办学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学校实行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坚持科学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并设立教学研究专项经费。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针对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果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要有具体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案,以系列论文、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为预期成果,研究周期1-2年。
(三)项目申请人应为学校自有教职员工。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在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能力者优先考虑,同时鼓励青年优秀教师积极参与。
(四)每个项目参加人原则上限7人,主持人只能主持申报1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参与2个项目。
(五)已有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主持人,不能申报新的教研项目。同一项目(或项目研究内容相同),凡已在其他部门立项的,不能再参加本项目立项。
第五条 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组织,一般每年立项一次,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专项项目。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和改革发展需要拟定选题,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项目申请人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春建筑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评审书》。申报书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如项目组主要成员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则应由主要成员所在单位、部门会签。如果本单位、部门申请的几个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研究,则应由牵头人做好协调工作。
项目由申报单位、部门集中申报,根据本单位、部门申请人实际情况择优推荐。申报限额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视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立项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下达立项通知。
(二)项目评审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实行回避制,被评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人,不得参与项目评审活动。评审专家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和理由。
(三)立项项目应研究思路清晰,研究目的明确,论证严密,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三章 项目经费
第七条 经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学校视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资助。
第八条 资助经费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为3000元,一般项目为2000元。经费分两次划拨。立项通知书下达后,项目主持人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财务处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划拨总经费的50%,结项验收后划拨全部余额。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严格用于项目研究,其范围一般包括图书资料费用;数据采集费用;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用;专家咨询费;软件费用;发表研究论文版面费;项目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会议费支出。经费使用及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实行五项制度:立项通报制度、开题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变更审批制度、动态奖惩制度。
(一)立项通报制度: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后,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向项目主持人下发立项通知书。
(二)开题报告制度:项目主持人应尽快制定具体研究计划,向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提交《长春建筑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开题报告书》纸质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中期检查制度: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应按要求向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报送《长春建筑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检查表》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四)变更审批制度:立项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项目主持人。确需调整、变更,须填写《长春建筑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变更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即个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查、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审批。
(五)动态奖惩制度:对研究工作进展比较好、已经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可优先推荐上级立项或评奖;对无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必要时可终止项目的经费支持或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项申请,提交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长春建筑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验收报告书》《长春建筑学院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研究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
“结题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研究的总体目标与研究思路;(2)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主要研究内容、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等);(3)项目研究成果的特色及创新情况;(4)项目研究的实践情况及效果分析;(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设想。
“最终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形式包括:调研报告、教材、课件、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软件、论文等,以及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践效果分析等可考核的结果。论文形式的成果,须公开发表的确为该项目研究的实质性成果,如支撑项目实施的理论研究、项目改革实践的总结提升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部门应认真审查结题材料并在结题验收报告书中签署意见。高等教育研究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备案。验收鉴定合格的项目可准予结项,颁发结项证书。对建议整改的项目可延期一年;对延期结项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销,2年内不可申报同类性质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聘任与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通过验收:
(一)项目成果主体内容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包括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育科学成果奖等。
(二)项目成果主体内容在《新华文摘》、《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人大复印资料》等报刊发表、转载的文章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三)项目研究提出的报告、对策、建议被省部级教育行政领导机构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
(四)立项项目在研究期间由学校推荐获批上一级项目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教育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国家级、省级项目管理按照所属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