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5]19号 

为加强我校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发挥其带头、示范、辐射作用,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实力,促进学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贯彻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为实现教育教学质量、学科专业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全面提升,创建特色、一流、高水平民本本科院校的奋斗目标,努力建设一支以学科带头人为引领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队伍,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依托和支撑作用。

二、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及岗位职责

(一)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广的专业视野,能站在专业发展的前沿并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群的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熟练掌握、讲授本专业的两门以上课程,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运用现代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教学成果显著。

4.科研能力较强,近三年作为主要成员(前四名)完成省部级课题一项。或近三年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

5.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相关企业工作经历或到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服务经历者可优先选聘。

(二)岗位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整体规划与建设,主持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2.负责本学科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本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及改革工作;组织制定课程标准,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改革。

3.负责本专业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探索并实践本专业校企合作新模式,参与校企产学项目,参与实际项目设计或研发。

4.不断汇集学科队伍,并有重点、有计划的培养学科方向带头人,保障学科团队持续健康的发展。

5.每年要系统地承担1~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兼职专业带头人可适当减少教学任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为相关专业教师和学生组织举办系列讲座、专题讲座或技术发展报告会。

6.为学生到企业开展生产实习实训以及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创造条件。

三、骨干教师选拔条件及岗位职责

(一)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并富有创新精神。

3.教学一线实践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至少担任2门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质量较高,并在教学或科研部门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

4.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岗位职责

1.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各种教学资料规范,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较好完成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

2.严格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做到教书育人,治学严谨、严格要求学生,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关心学生的成长,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3.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参与教材的开发和实训基地的建设;积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对所任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革。

4.任期内完成相关的基本教学教研工作。每年要系统地承担2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选聘程序

按照“坚持标准,公开选拔,保证质量”的原则,选拔采取“个人申报、院部推荐、资格审查、学校审批”的办法进行。

1.由申请人填写《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骨干教师申报表》,并附上报资料复印件。

2.院(部)对照《长春建筑学院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管理办法》对申报人进行初选,并将初选名单及申报人资料移交教务处进行核实。

3.教务处对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后,并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议。

4.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将评定结果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予以公布。

五、管理和考核

l.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聘一次。申报、选拔时间为学年度第二学期。

2.学校对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制度。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任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任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学校也可视情况选拔聘任更合适人选。

学科带头人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考核,骨干教师由人事师资处考核。教务处及人事师资处负责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日常工作管理,发现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未能按计划履行职责的,应予及时沟通和督促,一个月内如仍未能按计划履行职责,则应及时提出解聘意见。

3.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相应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3)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4)对在选拔和考核过程中,谎报成果或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并经查实者。

4.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学校将解聘并及时增补。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