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5]21号
为调动全体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免督导的对象
从事课堂教学工作的我校专任教师,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且从事教学工作二年以上的教师。
二、免督导的条件
1.师德师风:热爱教学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时,治学严谨,授课精神饱满。
2.教学准备:教案完整,规范,教学方案合理;教材选用适当,师生所用教材一致。
3.授课内容:教学内容纯熟,了解先修后续课程;概念原理阐述与剖析清晰;重点突出,难点讲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理论与实际结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课时饱满,提高教学有效性。
4.授课方法:语言准确、流畅,吸引学生注意力;教法灵活多样,师生互动好,课堂气氛活跃;板书规范,字迹清楚,便于学生作笔记;多媒体课件使用合理,视觉效果好。
5.课堂管理:掌握学生出勤情况,课堂纪律管理严格。
6.经过校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督学的听课,连续三学期综合评分为优秀者;近二年无教学事故者;任课班级学生评教为优秀者;同行教师反映优秀者。免督导比例为全校专任教师数的10%。
7.凡参加省级以上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获奖教师给予免督导。不占学院免督导教师比例。
三、免督导教师的评选办法
经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统计,征求教师所在学院的意见,报学校审批,并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确定为免督导教师,由学校予以公布。
四、免督导时限
免督导时限确定为二年。时间从学校表彰免督导教师的决定之日算起。免督导期间,授课评价分为93分。
五、表彰
免督导教师的评选工作每学年一次,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在职称评聘,年终考核评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建筑学院关于教师课堂教学免督导的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