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次数:10

校教发[2012]29号

一、额定教学工作量规定

(一)分院教学管理干部

院长、副院长主要承担院(部)内管理工作,需完成规定的周标准教学工作量。院长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4学时,不超过8学时,副院长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6学时,不超过12学时。

(二)教师

1.教师(含教研室主任、副主任)需完成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

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专业课为8学时/周;公共基础课为10学时/周(物理、高数、画法几何、C语言、计算机基础);公共英语、思政课、美术为12学时/周;体育、物理实验为14学时/周。

教研室主任额定教学工作量:8学时/周。其中半日工作的教研室主任在每周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最少要有2个半天不排课,且需完成规定的全日工作教研室主任额定教学工作量的2/3。

教研室副主任额定教学工作量:同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计划学时不得超过400学时,如有超出不计酬。

3.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每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当量学时不得超过300学时,如有超出不计酬。

4.专职专任教师中攻读研究生的,在读第一年每学期必须保证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1/2;在读第二、三年每学期需完成全部额定教学工作量。

(三)行政干部

行政干部兼任教学工作无额定工作量要求。但为保证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行政干部兼课时每学期理论课周学时不得超过4。

二、教师开课门数规定

为保证教学质量,专职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同一周内授课门数不得超过2门,同一学期内讲授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设计)同一时间内只能指导1门,且不得超过3个自然班。

三、教师开课相关规定

(一)专职专任教师

1.专职专任教师中级职称及以下者,开新课和新开课需进行试讲,所在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常配课。

2.无教学经验的年轻教师入职半年内以助课学习为主,不配课。

(二)行政兼课干部

确系岗位工作和教学工作需要的,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师系列职称或其它专业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讲授的课程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的工作相符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经考核能胜任教学工作或曾经在高校从事过教学工作的,由主管领导、授课单位同意后可适量配课。

四、教师学历、职称相关规定

根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要求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及研究生学历的比例均应大于30%,要求如下:

(一)从业资格要求:无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专职专任教师应在入职一年内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无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外聘教师不予聘任。

(二)学历要求:

1.专职专任教师:年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对于入职时仅具有本科学历、讲师以下职称的年轻教师,要求入职3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在职、委托培养、定向、统招等培养方式均可),5年内必须取得讲师职称。对于现在岗教师中已具有讲师职称,但为本科学历的教师,要求在2年内考取硕士研究生(在职、委托培养、定向、统招等培养方式均可),达不到上述要求者予以转岗或辞退。

2.外聘教师:具有本科学历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必须是副教授以上职称,讲师职称的必须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助教职称的不予聘任。

(三)同级别不同序列职称规定:学院鼓励年轻教师获取“双师”资格证书,但对于仅取得工程系列而未取得教师系列职称者,必须在三年内取得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或同级改职者,讲师二年,副高级以上三年),否则将理论课按现有职称降级聘用。

五、其他要求

1.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及人事师资处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末要对分院的配课进行审查,分院要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师进行更换。

2.课程应由该门课程所属教研室配备教师,不允许各分院自行配课。

3.任课教师一经审定后不允许变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教师的,由所在分院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和人事师资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变动。

4.对近一年内教学检查、督学听课、学生评教中反映出较多问题的教师(专职专任和外聘)和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专职专任和外聘)原则上不得配课。

以上规定自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起实行,由教务处、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