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阅卷规则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6-01-01  浏览次数:10

1.阅卷一律使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中性笔。

2.卷封阅卷情况记录栏中,阅卷教师签名应按题号逐题用红色字迹笔签全名。试卷复核负责人栏、教研室审核栏应用红色字迹笔填写评语后,用红色字迹笔签全名。

3.阅卷人、试卷复核人必须用红色字迹笔签全名,试卷复核负责人与阅卷人不能为同一人。

4.阅卷必须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

5.整个试卷只打正分,不打负分。不能打“×”、“√”,不能画斜线或字迹、标识潦草,分数应按阿拉伯数字规范书写。

6.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题型标记及要求:只在未答题处或错误答案下划“      ”,不扣负分,不在小题题首打正分,将该大题所得分值填入得分栏内。

7.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辨析说明题、绘图题标记及要求:每小题不打采分点只给出一个分数写在该小题题号下,并在分数数字上画圈,将全部小题所得分相加填入该大题得分栏内并记入卷首相应题号内。

8.计算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等题型标记及要求:每小题按采分点给小分,小分写在答案采分点后,各采分点得分相加即为该小题得分,写在该小题题号下,并在分数数字上画圈。将全部小题所得分相加填入该大题得分栏内并记入卷首相应题号内。

9.某题空白或全错,必须在答题位置空白处画“0”为评阅标识,“0”的大小直径应在1---2cm 之间并在该题题首处画0,表示此题得分为零分。小题得分为0分的也要在分数上画圈。

10.每大题题首分应填入卷首得分处,并求和得出总分。

11.试卷应保持干净、整洁,除规定的标记外,阅卷教师不得在试卷上书写任何标记或文字。阅卷应尽量避免评阅或书写错误,如有涂改,需将原来分数划掉,在旁边重新书写,并在涂改处用红色字迹笔签阅卷人全名。

12.艺术学科创作类试题根据详细的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13.此评阅标准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长春建筑学院阅卷规则(试行稿)》同时废止。

14.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