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节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正式学籍,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中途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一、办理证书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小二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两张(无美颜、无遮挡、无配饰、素颜、双唇自然闭合)
3、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或领取证明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证件号码、办理事项、责任自负)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二、办理地点及流程
1、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2、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政务大厅(社团大楼进门左侧大厅)教务处窗口。
2、教务处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表填写信息及材料是否无误、齐全。
3、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