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 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配课通知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10

各教学单位:

    为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结合《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版)》,对20232024学年第学期教师配课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教师课相关规定

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1.中级职称以下专职专任教师,新开课开新课需进行试讲,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正常排课。

2.无教学经验的年轻教师入职半年内以助课学习为主,不予以配课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学期可以适当安排课程,但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

3.行政人员课,首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讲授的课程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的工作相符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应具备入职满3年、教师系列或者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条件;具有本科学历者,应具备入职满5年、教师系列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在通过学校考核后,在不影响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教学工作,要求每学期理论课周学时不超过4学时。

4.外聘教师应聘任业务水平较高、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未评级及助教或其他其他系列的初级职称不予聘任。

5.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各专业导论课程原则上学科带头人任教,专业核心课程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任教,其他课程参照《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版)》执行。

6.专职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同一教学周内理论课授课门数不超过2门,同一学期内授课门数超过3(不含专业导论课程及微专业课程);初级职称同一学期内授课门数不超过2门。

7.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课程设计)同一时间内只能指导1门,且不得超过3个自然班。

二、教师授课学时规定

1.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干部

院长(主任)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4学时,不超过8学时;副院长(副主任)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6学时,不超过12学时

2.教师

专业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8学时;公共基础课(物理、高数、画法几何、C语言、计算机基础、思政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8学时;公共外语、美术、体育、物理实验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10学时。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单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计划学时不得超过400学时;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单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当量学时不得超过300学时。

教授每学期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理论课程(不少于24学时)。

三、其他规定

1.请各教学单位按照《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版)对下学期课程的授课教师进行合理配备除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外,其他课程务必要写明任课教师。

2.课程包含实验教学单独配课,相应理论课程下加一条实验数据,实习、实训课程形成课表,实验课要有系统数据。

3.教师配备要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做到合理、有序。

4.为了更好的迎接即将到来的审核评估工作,提升管理团队能力,确保学校师资队伍达标,增强教师队伍的协作与共融,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行政兼课人员安排教学任务(行政兼课人员信息见附件1)。

5.任课教师一旦确定无法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更改,需各教研室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教务处处长及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6.《配课任务书》(见附件2)应先提交电子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再报送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签字纸质版。各教学单位无法满足配课要求的,需提交情况说明,与《配课任务书》一起上报。

   《配课任务书》电子版反馈时间12月25日。联系人:武玥,联系电话:89752037。


 

附件1: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行政任课人员信息表

附件2:配课任务书

 

 

 

教务处    

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