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节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第八款“达到第三次留级或降级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经各学院对上一学年学生成绩进行统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审查,我校2023—2024学年共有6名学生应予以退学处理。现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详细退学名单见下表。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19日。
如对此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到行政楼教务处(303室)进行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0431-89752034
教务处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