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节第六十二条第八款之规定,达到第三次留级或降级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经2024年9月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国栋同学退学处理。
因王国栋同学难于联系,退学决定书通过当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特予公告形式进行送达,公告期为60天,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本人。
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收到此公告后可以与学校教务处联系,领取书面退学决定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0431-89752034
教务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