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单位:
为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结合《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版),对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配课及排课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配课及排课时间
公共课:12月 2-13日(16-17教学周)
专业课:12月16-27日(18-19教学周)
教务系统教学任务锁定截止日期:2025年1月7日
二、配课
专业负责人可以在教务系统:“排课管理子系统”→“开课排课管理”→“开课任务设置”中,点击“指定教师”为课程填报任课教师,如图所示:
(一)教师相关规定
1.中级职称以下的专职专任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前需进行试讲,教学秘书填写《新任课人员信息表》(附件1)提交教务处审核,待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后方可正常配课。
2.无教学经验的年轻教师,入职半年内以助课学习为主,不予以配课;试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学期可以适当安排课程,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教学基本工作量。
3.行政人员兼课,首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同时讲授的课程应与所学专业或现从事的工作相符。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应具备入职满3年、教师系列或者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的条件;具有本科学历者,应具备入职满5年、教师系列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在通过学校考核后,在不影响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开展教学工作,要求每学期理论课周学时不超过4学时,教学秘书填写《行政兼课人员信息表》(附件2)。
4.外聘教师应聘任业务水平较高、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未评级、助教或其他其他系列的初级职称不予聘任,从我校离职的中级职称教师不予聘任,教学秘书填写《外聘人员信息表》(附件3)。
5.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求各专业导论课程原则上由学科带头人任教,专业核心课程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任教,其他课程参照《长春建筑学院教师配课相关规定(2014年修订版)》执行。
6.专职专任教师和外聘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同一教学周内理论课授课门数不能超过2门,同一学期内授课门数不能超过3门(不含专业导论课程及微专业课程);初级职称同一学期内授课门数不能超过2门。
7.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课程设计)同一时间内只能指导1门,且不得超过3个自然班。
注:教授每学期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理论课程。
(二)授课学时规定
1.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干部
院长(主任)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4学时,不超过8学时;副院长(副主任)理论课周学时不少于6学时,不超过12学时。
2.教师
专业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8学时;公共基础课(物理、高数、画法几何、C语言、计算机基础、思政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8学时;公共外语、美术、体育、物理实验课教师周学时不少于10学时。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单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计划学时不得超过400学时;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单学期所任课程(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当量学时不得超过300学时。
三、排课
教学秘书可以在教务系统:“排课管理子系统”→“开课排课管理”→“教学任务管理”中,点击“指定学时分布”为课程填报学时分布,完成填报后可点击“转入排课”为课程编排课表,如图所示:
1.教学作息时间从1-2节~9-10节均可排课,除微专业课程外,其他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在周六和周日排课。
2.理论课程的“排课学时”需等于“开课学时”;实训课程的排课周学时不低于6学时;专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等课程无需编排课表,但需要“转入排课”。
3.为避免排课的教学班人数大于教室容量的情况,可进入“手工排课”界面,仅选择“满足排课要求的所有空教室”,如下图所示:
4. 课内含实验的理论课程,实验部分需在教学任务管理中的“指定学时分布”对实验课指定学时及任课教师,“学时分类”选择“实验”。
四、其他要求
1.为了更好的迎接即将到来的审核评估工作,提升管理团队能力,确保学校师资队伍达标,增强教师队伍的协作与共融,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行政兼课人员安排教学任务。
2.任课教师一旦确定,将无法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更改的,需由各教研室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教务处处长及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3.教务处将根据教学秘书提交电子表格(附件1-3)的先后顺序,审核通过后,依次为开课部门解锁教学任务。联系人:武玥,联系电话:89752037。
教务处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