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春建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节第六十二条相关条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达到第三次留级或降级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经各学院对上一学年学生成绩进行统计,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审查,我校2025—2026学年共有3名学生应予以退学处理。现对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详细退学名单见下表。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6年9月23日-10月12日。
如对此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到行政楼教务处(303室)进行实名反映。
联系电话:0431-89752034
教务处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