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次数:10

校督发[2017]3号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学校“以人为本,突出特色,从严培育,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现制定《长春建筑学院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实施办法》(简称常态化评估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常态化评估指导思想

学校常态化评估以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常态化评估的基本原则

常态化评估坚持目标性、主体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为导向,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发展目标,关注办学目标的确定与实现;主体性原则注重以教学单位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教学单位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多样性原则注重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环节的科学多元多样化;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注重以数据为基础,依据事实来评估。

第三章  常态化评估内容与方式

(一)常态化评估的基本内容

常态化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部分。基础性指标包括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教学特色、问题与措施8个一级指标。发展性指标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发展、教学成果、培养成效等方面的阶段性建设成果指标。

(二)常态化评估方式方法

常态化评估以教学单位自评与学校评价相结合,形成综合性评价结果。

常态化评估内容中基础性指标部分占总分数的60%由教学单位撰写自评报告,学校组织评审组进行定量评价打分,对评审组每位成员所打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分值后,取平均值;发展性指标部分占总分数的40%主要是体现阶段性教学发展成效的量化指标内容,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汇同教务处按客观标准对各教学单位赋分。最后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合计出各教学单位当年常态化评估总得分。

第四章  常态化评估组织与程序

(一)常态化评估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评审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部分成员、部分校级督导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估内容评价、评估指标赋分、评估结果审议等工作。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教务处负责常态化评估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二)常态化评估程序

常态化评估程序包括教学单位自评、学校定量评价和评估结果发布等。

1.教学单位自评。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内容、评估要素和要点,撰写《教学单位教学评估自评报告》。

2.学校定量评价。学校评审组根据《教学单位教学评估自评报告》,结合各教学单位日常教学工作情况,对教学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性指标部分,以定量记分方式进行判断与赋分。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和教务处依据高等教育质量检测国家数据平台的相关数据,对本年度各教学单位的发展性指标以定量记分方式赋分。

3.常态化评估结果发布。基础性指标评价分数和发展性指标评价分数加权相加后为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4.教学工作常态化评估每年度进行一次,于每年度的12月份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牵头,教务处配合,组织评估。

第五章  常态化评估结果的利用

教学工作常态化评估以各教学单位为评估统计单位,结果作为学校教学单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也作为教学工作奖励、教学资源配置和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督保障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教学单位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教学单位教学质量常态化评估指标体系》.docx